变更抚养权纠纷案例:协议离婚已经约定婚生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另一方还有权变更子女的抚养权吗?

2022-09-02 15:24

【前言】


       离婚后,婚生子女的抚养权是指婚生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离婚后,父母仍是孩子的监护人,对孩子有抚养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一般应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对孩子的抚养权应该遵循最有利于孩子的原则。但有些时候,对孩子有利的情况也会发生变动,此时如果没有对婚生子女直接抚养权的一方要求直接抚养婚生子女,双方之前对孩子抚养权的约定或者判决能否变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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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张某某,12岁,系原告刘某(母亲)与张某(父亲)的婚生女,在张某某不到一周岁时父母离婚,并约定其由父亲抚养。虽然作为母亲当时百般不舍,但考虑到当时父亲工作比较稳定,爷爷奶奶又能帮忙照顾,所以刘某只能同意女儿由父亲抚养。但就在前两年张某某的父亲再婚并生育了孩子,爷爷奶奶由于年龄年岁已高,无力再帮忙照顾孙女已经返回南方老家生活。

就在张某某与父亲及继母共同生活的这段时间里,由于父亲工作繁忙,不能更好的照顾女儿,继母又经常对张某某进行打骂,给张某某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张某某的母亲向前夫张某提出要求变更抚养权,但张某坚决不同意。无奈张某某的母亲委托王律师通过法院诉讼方式要求变更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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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从被告再次组成家庭后,对张某某的照顾不够,加之对其妻子约束不够,导致张某某遭到继母虐待殴打,身心受到伤害,被告有一定过错,考虑原告个人状况有负担抚养的能力,同时也考虑被抚养人个人意愿,故判决原被告之女张某某由原告(母亲)直接抚养,被告每月负担抚养费 1500元,并享有探视权。


【律师评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张某某由谁抚养更有利于张某某的身心健康及成长发育。由于张某某由父亲抚养并共同生活多年,已经对学习生活环境较熟悉,特别是考虑到张某某现在就学的学校教育环境较好,所以给法庭造成了一定的疑虑。审理过程中法庭本着友好协商的角度对此案进行了调解,但被告坚决反对。王律师接受委托后尽心为当事人制定有效的诉讼方案,指导当事人收集大量有效的证据、并同时申请法院对相关重要问题进行核实调查。最终在证明张某某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发育问题上形成具有充分证明力的证据链条,并于庭审时发表了精准的代理意见。最终获得法庭的认可,本案原告获得了胜诉,现在张某某与母亲共同生活。


当事人对王律师的工作态度及专业水平都给出了较高的评价。现实中很多当事人在离婚后有变更抚养权的想法,又顾虑担心因为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对自己不利。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亲或母亲在离婚后有提出变更抚养权的权利。故从孩子的角度出发如果确实需要争取抚养权,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