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徐健醉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超速行驶,撞于前方何俊东驾驶的辽AE5821大型牵引车尾部,造成徐健当场死亡,经交警认定,徐健与何俊东负事故同等责任。辽AE5821大型牵引车在保险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被害人家属诉讼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53万余元。
代理人代理本案后,经过认真研讨案件发现突破点,交通事故发生时,辽AE5821大型牵引车和无牌轮式专用机械车处于分离状态,辽AE5821大型牵引车不在事故现场,并处于静止状态,摩托车处于运动状态,被害人是撞于无牌轮式专用机械车尾部致其死亡,与辽AE5821大型牵引车并没有接触。庭审中代理人重点阐述事故发生时,主车不在事故现场,主车与挂车处于分离状态,该起事故仅是发生在挂车与摩托车之间特殊侵权事故,主车与事故没有事实和法律上因果关系,因此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庭采纳代理人代理意见,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成功为保险公司拒赔53.00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