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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与孙锋保险纠纷案件

保险公司与孙锋保险纠纷案件

2021-12-13 16:14

  驾驶人张海明(被保险人雇佣司机)驾驶被保险车辆因车辆故障下车维修车辆时,被行至此处的第三方车辆碰撞被保险车辆,导致保险车辆撞伤张海明,肇事车辆逃逸。交警认定逃逸车辆负事故负主要责任,张海明负事故次要责任。基于上述事实,驾驶人张海明以雇员身份起诉被保险人孙峰要求赔偿损失,法院判令被保险人基于雇主赔偿张海明人民币48472元。原告孙锋基于上述生效民事判决,以在保险公司投保强制险、商业三者险为由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已赔付张海明的赔款,一审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本案二审期间保险公司委托本团队律师代理,庭审中代理人重点阐述以下代理意见:孙锋向保险公司主张赔付责任的依据是其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但是,机动车强制险是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失时,由所投保该险种的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偿义务,本案中,案外人张海明是因其他车辆的碰撞受伤,并产生相关损失,并非由本案孙锋投保车辆造成。最终,二审法院支持本团队律师代理意见,撤销原判,驳回孙锋诉讼请求,为保险公司成功减损4847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