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思淼驾驶投保车辆与案外人张力源(已故)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张力源受伤经抢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当事人于思淼饮酒后超速驾驶车辆上路行驶时未确保行车安全,是该起事故形成的直接原因,认定于思淼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白龙、于思淼向法院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53300元、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11万元以及三者险60万元。本案经过一、二审两审法院判决均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保险公司按照终审判决内容理赔后委托本团队律师申请再审并代理本案再审阶段,代理人认真分析案件,发现原审法院判决存在错误,白龙系本案被保险人,但原判决认定白龙系实际投保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并且保险公司就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的对象为投保人,并非被保险人。辽宁省高院收到再审申请后提审了本案,采纳代理人的代理意见,认定保险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内免责,成功为保险公司减损553300元,再审判决生效后代理人又代保险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追偿已赔付的理赔款,经代理工作,保险公司与对方达成执行和解,为保险公司追回执行款4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