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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发生工伤事件,劳动者如何维权?

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发生工伤事件,劳动者如何维权?

2021-12-16 08:39

  一、案情摘要:


  2013年1月常春安到纳百川公司处工作,被安排常驻“沈阳华润雪花啤酒有限公司”厂内工作。纳百川公司未与常春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为常春安缴纳社会保险。2017年3月,常春安在工作中发生爆炸事故,造成常春安严重受伤,当场送往医院。事故发生后,因单位未给常春安缴纳工伤保险,也不为常春安申报工伤,致使其无法享受工伤待遇,给常春安造成重大伤害及损失。


  常春安仲裁纳百川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仲裁并诉讼纳百川公司支付欠付工资、赔偿工伤治疗的医疗费、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住院治疗期间的护理费、伙食补助费。


  案件经仲裁、两级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常春安的大部分诉讼请求,现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目前纳百川公司分期给付常春安判决款项。


  二、基本案情:


  2013年1月常春安到沈阳纳百川水源热泵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百川公司”)处工作,被安排常驻“沈阳华润雪花啤酒有限公司”厂内工作。纳百川公司未与常春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为常春安缴纳社会保险。2017年3月,常春安在工作中发生爆炸事故,造成常春安严重受伤,当场送往医院。事故发生后,因单位未给常春安缴纳工伤保险,也不为常春安申报工伤,致使其无法享受工伤待遇,给常春安造成重大伤害及损失。


  2017年7月25日,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王欢律师为常春安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常春安与本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本所王欢律师承办本案,并进行了案件的诉前的分析案情、撰写起诉状、指导当事人搜集证据、理顺证据清单等准备工作。


  2017年8月,申请人常春安与被申请人沈阳纳百川水源热泵安装有限公司一案由沈阳市苏家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经裁决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未起诉。


  经王欢律师帮助常春安申请工伤认定与定残,经沈阳市苏家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苏人社认字【2018】第128号)认定为工伤,经沈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后,作出伤残八级的鉴定结论。


  2019年4月10日,工伤赔偿一案,常春安仲裁纳百川公司支付欠付工资、赔偿工伤治疗的医疗费、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住院治疗期间的护理费、伙食补助费。沈阳市苏家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2019年4月10日,常春安向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起诉沈阳纳百川水源热泵安装有限公司工伤赔偿一案。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调解不成,等候判决。


  一审判决支持了常春安的大部分诉讼请求,纳百川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整个案件经仲裁、两级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常春安的大部分诉讼请求。纳百川公司不履行生效判决,常春安向原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纳百川公司分期给付常春安判决款项……


  三、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本案常春安在为纳百川公司工作过程中受到事故伤害,双方关于劳动关系确认、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等问题业经法定程序确认。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因纳百川公司未为常春安缴纳工伤保险,故应由纳百川公司向常春安支付有关工伤保险待遇。判决如下:


  一、沈阳纳百川水源热泵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常春安2017年3月至2017年12月工资32159元;


  二、沈阳纳百川水源热泵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常春安医疗费用74103.11元、护理费2541元、伙食补助费625元,共计77269.11元;


  三、沈阳纳百川水源热泵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常春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7950元;


  四、沈阳纳百川水源热泵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常春安养老保险费33959.86元、医疗保险费1698元,共计35657.86元;


  五、驳回常春安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案件评析:


  我国法律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所以,本案中,常春安所在单位应当按法律规定,给予其工伤待遇并支付相关费用。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制度之一。工伤保险对象的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工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工伤保险是基于对工伤职工的赔偿责任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归于用人单位还是职工个人或者用人单位均应承担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是一项法定的义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工伤保险,可能会面临行政部门的罚款,职工在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的,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也全部有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会面临更大的损失。


  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不仅事关职工劳动经济权益保障、用人单位风险分担,更是助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用人单位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在规定时间内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法条援引: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附裁判文书】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辽01民终960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沈阳纳百川水源热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金钱松中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石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彦,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常春安,男,195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苏家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欢,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沈阳纳百川水源热泵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春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19)辽0111民初28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沈阳纳百川水源热泵安装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并且不支付一审判决的工资、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事实与理由:1.我方与被上诉人是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双方约定雇佣工资每天80元,加班一小时10元;2.2017年3月出事故后上诉人表示同情故垫付一万元医药费,但事故责任不在我方,事故发生时我方的全部工人、工具、施工物品已经全部撤离现场并通知了沈阳华润雪花啤酒(辽宁)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冯海波主任我方已经施工结束,是冯海波在未按要求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的情况下,未通知我公司其他员工落实施工期间不能给电上水的要求,让被上诉人个人返回现场处理他认为有瑕疵部分,发生爆炸,故我方不存在过错责任,应当由沈阳华润雪花啤酒(辽宁)有限公司承担。


  常春安答辩称:请求法院维持原判。


  常春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支付工资34500元(2017年3月起至2017年12月);2.支付工伤医疗的医疗费用84103.11元、住院期间的护理费2541元(22天)、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625元;3.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7991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795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5200元;4.返还自行垫付的养老保险费33959.86元、医疗保险费1698元;5、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37950元(从2013年2月起至2013年12月)。


  一审法院查明,常春安、沈阳纳百川水源热泵安装有限公司从2013年1月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沈阳纳百川水源热泵安装有限公司未为常春安缴纳社会保险。2017年3月21日10时左右,常春安在华润雪花啤酒有限公司厂内工作期间发生事故,常春安于2017年3月21日至2017年4月12日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202医院入院治疗22天,花费医疗费用84103.11元,沈阳纳百川水源热泵安装有限公司为常春安垫付住院押金10000元。2018年8月2日,常春安经沈阳市苏家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9年1月24日,沈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常春安的残情评定为伤残八级、无生活自理障碍。


  另查明,常春安受伤前月工资为3450元,沈阳纳百川水源热泵安装有限公司自2017年3月22日起未向常春安支付工资。常春安受伤后再未回沈阳纳百川水源热泵安装有限公司上班,沈阳纳百川水源热泵安装有限公司亦未与常春安解除劳动关系。2018年1月,常春安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本案常春安在为沈阳纳百川水源热泵安装有限公司工作过程中受到事故伤害,双方关于劳动关系确认、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等问题业经法定程序确认。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因沈阳纳百川水源热泵安装有限公司未为常春安缴纳工伤保险,故应由沈阳纳百川水源热泵安装有限公司向常春安支付有关工伤保险待遇。关于常春安的工资标准问题,常春安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显示2017年3月份工资2341元,常春安3月21日受伤,工资计算天数21天,原告主张月工资3450元,虽沈阳纳百川水源热泵安装有限公司辩称常春安工资按天计算,出勤一天80元,如加满1小时增加10元,出满勤月工资2500元,但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因此,沈阳纳百川水源热泵安装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保存工资表等两年以上,现沈阳纳百川水源热泵安装有限公司不能提供,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对于常春安主张的月工资数额一审法院予以认可。常春安受伤后一直在家养伤,沈阳纳百川水源热泵安装有限公司未与常春安解除劳动关系,故沈阳纳百川水源热泵安装有限公司应支付常春安受伤期间2017年3月起至2017年12月工资32159元(3450*9+3450-2341)。关于常春安主张的医疗费用84103.11元,根据常春安提供的医疗费用票据,对于常春安的该项主张,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但应扣除沈阳纳百川水源热泵安装有限公司为常春安垫付的10000元。关于常春安主张的护理费2541元,参照2018年度居民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2157元计算,护理费用为2541元。关于伙食补助费625元,根据法律规定,常春安要求沈阳纳百川水源热泵安装有限公司支付625元伙食补助符合标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常春安主张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治疗工伤复发的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故沈阳纳百川水源热泵安装有限公司应支付常春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7950元(3450元*11)。关于养老、医疗保险费用,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常春安因沈阳纳百川水源热泵安装有限公司不为其缴纳保险,以灵活就业身份参保,沈阳纳百川水源热泵安装有限公司应向常春安支付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33959.86元,医疗保险费用1698元。关于常春安要求沈阳纳百川水源热泵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7950元的主张,因该诉讼请求属于惩罚金,不属于劳动报酬范畴,故诉讼时效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常春安的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故不予支持。关于沈阳纳百川水源热泵安装有限公司辩解应由华润雪花啤酒(辽宁)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并要求将其追加为第三人问题,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需经劳动仲裁程序前置,且本案经过工伤认定程序,沈阳纳百川水源热泵安装有限公司在该程序中并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进行行政诉讼,故对于沈阳纳百川水源热泵安装有限公司的辩解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沈阳纳百川水源热泵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常春安2017年3月至2017年12月工资32159元;二、沈阳纳百川水源热泵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常春安医疗费用74103.11元、护理费2541元、伙食补助费625元,共计77269.11元;三、沈阳纳百川水源热泵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常春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7950元;四、沈阳纳百川水源热泵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常春安养老保险费33959.86元、医疗保险费1698元,共计35657.86元;五、驳回常春安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已减半收取计5元,由沈阳纳百川水源热泵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经审查,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是否应当承担工伤事故中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的问题,上诉人主张双方系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对工伤事故负担任何责任的。本案二审庭审中,上诉人自认对常春安在事故伤害后,双方关于劳动关系确认、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鉴定等问题已经法定程序确认并无异议,且上诉人自认未就上述工伤和伤残等级结论通知内容提起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故本案中上诉人否认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主张不予承担工伤事故责任没有事实根据、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应当承担劳动关系项下用人单位责任包括工伤事故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另,上诉人二审中自认对一审认定的各项费用数额没有异议,综上,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沈阳纳百川水源热泵安装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沈阳纳百川水源热泵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孙晓芳


  审判员  谢 宏


  审判员  刘风霞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刘畅


  书记员唐娜